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、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。但信託 行為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,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,適用前項之 規定。
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,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。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,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。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,不在此限。
信託關係消滅時,信託財產之歸屬,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,依左列順序 定之: 一、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。 二、委託人或其繼承人。